集装箱活动房上船须称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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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核定重庆集装箱所装货物的重量一直是困扰集运业发展的难题。在集运市场中,托运人虚报、误报甚至瞒报货物重量的现象非常普遍,由此造成的事故屡见不鲜。随着集装箱船大型化发展,无法准确核定运载货物的重量已经成为船舶与航运安全的重大隐患。
就重庆集装箱海上运输安全问题,国际海事组织(IMO)在其海上法律体系《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SOLAS公约》)中进行了规定。2012年9月,IMO DSC17次会议对SOLAS VI /5进行修改,制定了SOLAS VI /2修正案草案(《关于核实载货集装箱毛重的导则草案》),明确托运人须承担验证货运集装箱总重量的责任,货主应确保货箱经验证的重量反映到运输单证中。随后在2014年,IMO在《SOLAS公约》中增加了载货集装箱装船之前进行重量验证的要求,形成SOLAS VI/2(货物资料)修正案(《SOLAS公约》修订版),并于海安会第94 次会议通过决议,将于今年7 月1 日生效实施。
《SOLAS公约》修订版规定,托运人要为所有出口集装箱申报查核总重量,凡无验证总重的集装箱将不得装船,这便是航运业各供应链倍加关注的集装箱称重新规则。为配套实施上述规定,IMO还批准了《装货集装箱毛重验证导则》,以提供验证载货集装箱毛重的通用方法。根据规定,托运人必须使用以下两种方法之一提供每只集装箱货物的核实总重量:一是,托运人或其指定人对已装货完毕、上锁并铅封的集装箱进行整体秤重;二是,托运人或其指定人对装箱的所有个别货件(含捆包、托盘、垫料及其他包装和固定材料)分别秤重并加总,再加上集装箱柜门上显示的集装箱皮重以得到核实的总重量。估计或推测的重量将不再被允许。
《SOLAS公约》修订版同时要求,货物托运人应确认经验证的总重量并在运输单证中进行声明。运输单证应由托运人授权签字,并且在载货集装箱装船前交给船长或其代理人及码头经营人。如果在装船前没有获得经核实的集装箱实际毛重,承运人可拒绝载运该载货集装箱。
因此,重庆集装箱供应链的各个方面将在某种程度上受到《SOLAS公约》修订版规定的影响,承运人和码头经营人被要求将经验证的集装箱重量运用于配载计划。为让承运人和码头经营人及时获得信息,托运人必须与订舱代理或货运代理分享该验证重量。这将要求各相关方达成有关程序新协议,修改现有的信息技术系统。